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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亳州交通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評審專家和評審專家庫管理,提高集團評審專家隊伍整體素質,保證評審活動公平、公正,提高評審質量。參照國家發改委頒發的《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評審專家庫的組建、使用、監督、管理,以及評審專家的選聘、抽取、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為集團采購活動提供評審服務的專業人員。
第四條 集團法務部(招投標中心)負責集團評審專家庫和評審委員會組建、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評審專家庫組建
第五條 評審專家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評審專家;
(二)有滿足評審需要的專業分類;
(三)滿足隨機抽取評審專家需要的必要條件;
(四)有負責日常考核、管理的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備中級及以上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三)具備參加評審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
(四)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
(五)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和年齡條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選評審專家庫: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被取消擔任評審委員會成員資格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受過刑事處罰的;
(五)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評審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采購人聘請,擔任評審委員會成員;
(二)依法對響應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三)接受參加評審活動的勞務報酬;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評審專家負有下列義務:
(一)如實填報并及時更新個人基本信息,配合集團法務部(招投標中心)的管理工作;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動提出回避;
(三)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和評審現場秩序;
(四)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評審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審;
(五)協助、配合采購人處理異議,按規定程序復核、糾正評審報告中的錯誤;
(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主動向采購人、有關監督部門反映,協助、配合有關監督部門開展監督、檢查、調查;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評審專家原則上涵蓋集團及各子公司全體人員。集團及各子公司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人員可以提交申請納入集團評審專家庫。
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因離職、退休、身體狀況等原因不能繼續擔任評審專家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說明原因,報請集團法務部(招投標中心)履行審批程序后移出專家庫。
第三章 評審專家庫使用
第十二條 評審專家抽取:
(一)集團法務部(招投標中心)組織實施采購活動需要評審專家評審的,原則上應于開標前24小時內在集團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技術復雜、專業要求高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評審工作的,采購人可以直接確定評審專家或從其他依法組建的相關評審專家庫中抽取。
(二)評審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一般為3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類等方面專家不少于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抽取完成后,應對評審專家的抽取過程、最終確定的評審專家名單進行記錄并確認,抽取過程資料按照相關要求存放。
第十四條 接到評審通知的專家,有義務積極參加集團采購活動的評審工作,原則上不允許請假。因故不能參加評審的,應及時向集團法務部(招投標中心)工作人員請假,由工作人員重新抽取評審專家。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評審前,由全體評審專家推選產生評審委員會組長。組長負責主持、協調項目評審的全面工作。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組長。與評審專家有利害關系的評審項目,評審專家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第十六條 評審時,評審專家應按照采購文件內評審標準和方法對響應文件進行獨立評審,評審結果應客觀公正,并按要求出具書面評審報告。
第十七條 評審報告由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審結論持有異議的評審專家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拒絕在評審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審結論。評審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并記錄在案。
第十八條 集團向評審專家發放評審補助
(一)外部評審專家評審費參照《亳州市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專家勞務費用支付標準》(亳公管〔2018〕68號)執行(費用標準變動時,參照最新標準執行)。
(二)集團評審專家庫成員評審補助標準為:
1.評審時間在3小時(含)以內,每人每次150元;
2.評審時間在3小時(不含)以上,每人每次200元;
3.項目在遞交響應文件階段即宣布采購失敗,或評審專家依規定需要回避的,不予發放評審費用;項目經評審后采購失敗的,依前款規定正常發放評審費用。
4.以采購人代表身份參與評審的,不予發放評審費用。
評審完成后,工作人員應與評審專家當場核算評審費用并簽字確認,評審費用原則上由采購人自評審專家提交評審報告之日起30日內進行支付。
第五章 評審專家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實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專家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一)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二)供應商或者供應商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三)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條 在評審工作完成后發現評審專家存在擅離職守、不按規定或不能客觀公正的履行職責的、違反回避制度等行為的,由集團法務部(招投標中心)審查后認定對評審結果造成實質影響的,依照集團相關規定認定其評審無效,并對相關評審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進行處理,按規定重新組織評審。
第二十一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團法務部(招投標中心)暫停其1個月評審活動;情節嚴重的,取消擔任評審專家的資格,涉及違紀違法的從嚴查處。
(一)私下接觸供應商的;
(二)與供應商有關聯關系未主動回避的;
(三)收受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四)向他人透露對響應文件的評審和比較、成交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審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五)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審活動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評審專家資格的,由集團法務部(招投標中心)備案,不再參與集團采購項目的評審工作。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對評審行為終身負責,不因退休或者與集團法務部(招投標中心)解除聘任關系等免予追責。
第二十三條 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符合評審專家條件的人員,經集團法務部(招投標中心)審核通過后,及時補充到集團評審專家庫。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的聘期為三年,集團法務部(招投標中心)負責評審專家任期考核。任期屆滿自動續期。
第二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成交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任何人不得違規泄露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
第二十六條 評審專家不得對外透露被抽取參加評審的專家身份,以及出席評審活動的相關信息。評審期間嚴格控制對外通信聯絡,不得對外泄漏評審情況。
第二十七條 參與評審專家抽取的相關人員應嚴格執行保密紀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法務部(招投標中心)實施的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集團法務部(招投標中心)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亳州交通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評審專家庫和評審委員會管理辦法》(亳交控〔2022〕6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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