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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責監督工作培訓學習之一 ——紀律審查的線索

    來源:本站 最后更新:2018-11-18 20:55:55 作者:佚名 瀏覽:3469次

    近期紀檢審計部參加中國行為法學會舉辦的專責監督工作培訓,通過培訓紀律審查的思路與方法,學習了紀檢機關對紀律審查線索來源,針對收到的線索進行分析,經分析后對紀律審查線索進行處置,立案的情形以及紀律審查中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等,現就線索的來源分享如下:

    一、紀律審查線索的來源

    (一)通過信訪舉報。

    主要來源渠道來信、來訪、電話、網絡等方式。信訪舉報是紀檢監察機關獲取信息和案件線索的重要來源,是社會公眾對黨員干部、行政監察對象進行監督的重要渠道。

    (二)調查發現的線索。

    1.處理個別事故事件中發現的

    2.在審理案件中發現的(串案、窩案、案中案),對于違紀行為人自己陳述違紀行為的線索和材料,往往比較具體、詳實這是違紀問題線索的重要來源之一。

    3.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中發現的,通過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核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從報告中發現問題。

    (三)審計、巡視(察)中發現的問題

    對被審計單位審計中發現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對巡視(察)對象進行巡視(察)過程中發現的領導干部涉嫌違紀的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經派出巡視(察)的黨組織作出分類處置的決定后,依據干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移交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

    (四)上級交辦、下級報送

    領導交辦的是指不是通過本級的信訪渠道,而是領導直接批示辦理的反映危機行為的危機問題,主要包括上級黨政機關領導及其負責人交辦的,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交辦的,以及同級黨組織、政府及其負責人交辦的。下級機關報送的不屬于其管轄范圍內的的案件。

    (五)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移送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移交的紀檢監察機關管轄對象的違紀事實材料或線索材料,如稅務部門稅務稽查、海關發現走私問題等

    (六)媒體輿情

    輿論監督部門或其他監督們發現的紀檢監察機關管轄對象的危機的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處理,這種情況應當按固定的程序對反映的線索進行審查核實。

    (七)主動收集的線索

    紀檢監察機關在日常工作發現的違紀問題線索,尤其是在審查案件過程中的違紀問題線索,通常比較可靠,是違紀問題線索受理極為重要的來源之一。

    二、紀律審查線索的內容

    (一)首先分析線索來源的可信度

    1.分析線索的來源

    實名舉報比匿名舉報更可信,影音資料比口頭資料更可信,相關執法部門移交的線索來源更可信。

    2.分析內容

    分析舉報線索的內容,舉報內容是否符合邏輯性,是否符合基本的情理。沒有具體事實的只是分析判斷或定性的結論的,可不予置理。是否合乎邏輯和基本情理,如果舉報線索不合符基本的情理,不符合一般的邏輯,可不予置理。

    (二)其次分析線索來源的可查性

    是否具有可以執行的調查手段和渠道。

    1.在不驚動本人、親屬或利害關系人的情況下核查;

    2.能夠依據線索來源,搜集到客觀證據。

    (三)線索反映的問題是否具有核查的必要性

    對線索反映的問題進行分析,才能確定啟用核查的手段。

    1)一般性問題一般通過談話函詢初步了解之后進行。

    2)對于反映一把手的問題,要及時同本級紀委和上級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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