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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家安全審查事項包括哪些內容?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絡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九、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制度和工作機制是什么?
五大工作制度:國家安全戰略的制定、實施和監督制度;國家情報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國家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制度;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國家安全危機管控制度。
五項工作機制:國家安全重點領域工作協調機制;國家安全工作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機制;國家安全跨部門會商工作機制;中央與地方之間、部門之間、軍地之間以及地區之間關于國家安全的協同聯動機制;國家安全決策咨詢機制。
十、《國家安全法》規定的國家安全專門機關的主要職權有哪些?
《國家安全法》第42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際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有關軍事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關職權”。第52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根據職責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第75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開展國家安全專門工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提供支持和配合”。
十一、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哪些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國家安全法》第77條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和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第78條規定,“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第79條規定,“企業事業組織根據國家安全工作的要求,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采取相關安全措施”。
十二、公民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面臨危險的,或導致人身和財產損失的,國家將給予哪些保護、補償與撫恤?
《國家安全法》第80條規定,“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到法律保護。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第81條規定,“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十三、《反間諜法》對間諜行為作出哪些規定?
《反間諜法》第38條規定,間諜行為是指以下行為:
(一)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
(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三)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
(四)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
(五)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十四、公民和組織在反間諜中有哪些義務和權利?
《反間諜法》第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及各企業事業組織,都有防范、制止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第19條規定,“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間諜行為”。并具體規定了公民和組織的6項義務,包括:(一)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二)發現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向公安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報告的,相關國家機關、組織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三)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間諜行為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四)保守所知悉的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五)不得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六)不得非法持有、使用專用間諜器材。
同時,《反間諜法》規定了公民和組織的權利:(一)公民或近親屬因協助反間諜工作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國家安全機關應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二)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權和處理結果知情權;(三)個人和組織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或依法檢舉、控告,不受壓制、打擊報復權;(四)公民對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十五、《反間諜法》中兩條特殊刑事政策規定是什么?
《反間諜法》明確了違反該法應負的法律責任,同時,提出了兩條特殊刑事政策規定:一是免責獎勵。第27條規定,“實施間諜行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二是不予追究。第28條規定,“在境外受脅迫或者受誘騙參加敵對組織、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過所在單位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并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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